西藏自治区心理学会学会章程
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 条 本学会全称:西藏心理学会(XiZang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缩 写XPA);
第二条 西藏心理学会的性质:
西藏心理学会是由在自治区范围内的各学校、研究机构人员自愿组建的一个从事心理学基础和应用研究的专业性组织 , 由西藏大学领导的群众性非盈利组织;
第三条 西藏心理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特别是江泽民“三个代表 ”为指导,在中国心理学会的领导下, 团结全国心理学会研究人员和全区心理学工作者 ,积极开展心理学基础和应用研究 ,加强心理科学的普及与宣传工作,承担或配合国家及有关部委、 自治区的各项心理科学的研究任务; 为发展具有西藏特色的民族心理做出贡献;
第四条 西藏心理学会接受西藏大学和西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西藏心理学会地址: 西藏拉萨市西藏大学江苏路3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西藏 心理学会的业务范 围:
(一)承担国家或自治区及校级心理科研课题;
(二)针对中小学心理健康的指导与服务;
(三)针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与服务;
(四)积极参加中国心理学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与科研交流;
(五)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有关心理测量与指导;
(六)对心理健康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西藏心理学会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西藏心理学会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祖国统一,政治素质合格;
(二)拥护西藏心理学会章程:
(三)有加入西藏心理学会的意愿;
(四)在西藏心理科学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学会审查合格,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西藏心理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西藏心理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西藏心理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西藏心理学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学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积极完成本会部署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履行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会员应积极进行心理学基础与应用研究,积极实践探索、撰写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等,参加学会举办的年会成果评选;
(五)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学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西藏心理学会负责组织加入中国心理学会会员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西藏心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并报请西藏大学和自治区民政厅审批;
(五)研究有关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本届专业委员会重大工作,研讨工作计划;
(七)决定中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西藏大学审查并经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西藏心理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西藏心理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西藏心理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合格;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4年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西藏心理学会理事长为西藏心理学会法定代表人; 学会理事长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全区分会及会员的联络,组织协调分会工作 ,编辑学会通讯录 ,组织学会评奖活动和学术研讨会,组织培训活动等;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行政补助: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自办事业收入;
(四)团体和个人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标准为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伍仟元整;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贰万元整; 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伍万元整; 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拾万元整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工资的0.5%.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任职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条 学会党组织的设置根据党内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上级觉组织批准成立单独组建党组织;学会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设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为3年。
第四十一条 学会党组织是党在学会中的战斗堡垒,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组织党员和学会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学会成员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自觉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自觉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学会成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学会成员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依法维护学会成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学会和谐稳定。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和学会成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促进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学会成员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先争优,关心学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好“三会一课 ”、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带好群团组织。 (社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党员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建立党组织与决策层、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决策层、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出资人(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第四十三条以下事项由党组织前置研究或与决策层、管理层会商讨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学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学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党员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社会组织处理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信访维稳事件的方案。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 ,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是否契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部署 ,是否有利于促进学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社会组织从业人员、 民办学校教师....)健康成长 ,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学会成员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关 ,不代替两新组织决策 。决策层、管理层党员要执行党组织决议 ,确保党组织意图实现。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纳入社会组织管理机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按员工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同职级员工相同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落实好“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等有关规定。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